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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认证

目前市面上绝大部分贩售的保健营养食品,都只是一般食品,若称为“健康食品”,则需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相关规定,经查验登记许可后,才可以称为“健康食品”。因此“健康食品”是专有名词、法律用语,经登记取得健康食品许可证者,才能称之。“健康食品”与保健食品(一般食品)之主要不同点,是健康食品可以诉求特定之保健功效,一般食品则不得为之。 卫生署“健康食品管理法”自1999年2月3日公布,并于同年8月3日施行。照此管理法的规定,除了通过认证的“健康食品”外,保健食品不得于广告、产品文宣中自称为“健康食品”,更不可以宣称具有疗效。

健康食品查验登记系采双轨制:

第一轨:个案审查
业者须检具制程品管及各种实验或科学验证,向本署提出申请,经本署健康食品审议会委员审查评估其安全无虞以及科学佐证之功效性,获得通过,始取得健康食品许可证,所准许宣称之保健功效范围取决于个别产品所提出科学验证之结果。通过审查的产品会给予“卫署健食字号(卫署健食字第A00000号)”以及健康食品标章。

第二轨:规格标准审查
产品成分符合卫生署公告之健康食品规格标准,并由学理确立产品保健功效者,无需进行保健功效评估试验,目前已公告的健康食品规格标准为鱼油及红麴两项,凡获得通过者,可宣称之保健功效范围均相同。通过审查的产品会给予“卫署健食规字号(卫署健食规字第000000号)”以及健康食品标章。

资料来源:卫生署健康食品概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