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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認證

目前市面上絕大部分販售的保健營養食品,都只是一般食品,若稱為「健康食品」,則需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相關規定,經查驗登記許可後,才可以稱為「健康食品」。因此「健康食品」是專有名詞、法律用語,經登記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者,才能稱之。「健康食品」與保健食品(一般食品)之主要不同點,是健康食品可以訴求特定之保健功效,一般食品則不得為之。 衛生署「健康食品管理法」自1999年2月3日公布,並於同年8月3日施行。照此管理法的規定,除了通過認證的「健康食品」外,保健食品不得於廣告、產品文宣中自稱為「健康食品」,更不可以宣稱具有療效。

健康食品查驗登記係採雙軌制:

第一軌:個案審查
業者須檢具製程品管及各種實驗或科學驗證,向本署提出申請,經本署健康食品審議會委員審查評估其安全無虞以及科學佐證之功效性,獲得通過,始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所准許宣稱之保健功效範圍取決於個別產品所提出科學驗證之結果。通過審查的產品會給予「衛署健食字號(衛署健食字第A00000號)」以及健康食品標章。

第二軌:規格標準審查
產品成分符合衛生署公告之健康食品規格標準,並由學理確立產品保健功效者,無需進行保健功效評估試驗,目前已公告的健康食品規格標準為魚油及紅麴兩項,凡獲得通過者,可宣稱之保健功效範圍均相同。通過審查的產品會給予「衛署健食規字號(衛署健食規字第000000號)」以及健康食品標章。

資料來源:衛生署健康食品概說

電話: (03) 485-4156 / 傳真:(03) 485-4157 / 地址: 桃園市楊梅區梅高路二段455之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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